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应康

人民陪审员  孙国永

审 判 员  孙中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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