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黄某某。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正义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人民陪审员  汪 建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