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正义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人民陪审员 汪 建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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