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业仙与姚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周业仙,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姚恩文,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仙诉被告姚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业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业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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