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扬会与朱俊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邓扬会。

被告朱俊权。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扬会与被告朱俊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未再实施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扬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邓扬会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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