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等与钱正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王川。

原告杨胜韦。

被告钱正江。

委托代理人唐诗贵。系钱正江表兄。

被告李义。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川、杨胜韦诉被告钱正江、李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川、杨胜韦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川、杨胜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川、杨胜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川、杨胜韦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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