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等与钱正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川。
原告杨胜韦。
被告钱正江。
委托代理人唐诗贵。系钱正江表兄。
被告李义。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川、杨胜韦诉被告钱正江、李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川、杨胜韦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川、杨胜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川、杨胜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川、杨胜韦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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