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等与代廷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英。
委托代理人雷海波,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霞。
原告李邦佑。
被告代廷刚。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英、王海霞、李邦佑诉被告代廷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英、王海霞、李邦佑于2015年5月1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王海霞、李邦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英、王海霞、李邦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36元,依法减半收取4318元,由原告王英、王海霞、李邦佑共同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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