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杜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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