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太琴与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太琴。
被告陈顺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太琴与被告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太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太琴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