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与周露露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洪。
被告周露露。
被告余瑞。
被告雷某某。
法定代理人雷会鸿,系雷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谭礼琴,与雷会鸿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与被告周露露、余瑞、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