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韦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中国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捷。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韦建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账号:XX)的金额3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韦建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的存款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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