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志与田井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田维志。

被告田井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志与被告田井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维志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田维志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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