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英与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清英,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德志,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陈文洪,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英诉被告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英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陈文洪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清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清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清英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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