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英与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陈清英,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德志,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陈文洪,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英诉被告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英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陈文洪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清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清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清英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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