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伟、李道勇,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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