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磊与刘浪、刘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姚磊。

被告刘浪。

被告刘昌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磊诉被告刘浪、刘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磊于2015年5月11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依法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姚磊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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