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龙伍与李南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周龙伍。

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义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龙彪。

被告李南石。

被告易莉。

委托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一号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安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湘江工业大道新雪域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安华,公司经理。

原告周龙伍诉被告李南石、易莉、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安华轮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明星

审 判 员  金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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