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龙伍与李南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龙伍。
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义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龙彪。
被告李南石。
被告易莉。
委托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一号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安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湘江工业大道新雪域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安华,公司经理。
原告周龙伍诉被告李南石、易莉、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安华轮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明星
审 判 员 金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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