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子女与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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