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叶某某。

被告罗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孝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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