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将勇于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殷将勇。

被告涂某。

法定代理人涂贤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2XXXX,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

负责人袁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将勇诉被告涂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将勇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将勇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将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殷将勇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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