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勇与罗帮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冯晓勇。

被告骆帮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勇诉被告骆帮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勇于2015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晓勇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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