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文举与祝贵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1
原告凡文举。

被告祝贵昌。

原告凡文举诉被告祝贵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文举明确表示并未起诉被告祝贵昌,是其母亲张贵珍自行主张的。

经查明,原告凡文举未起诉被告祝贵昌,并未授权委托其母亲张贵珍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凡文举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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