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伦与魏其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徐高伦。

委托代理人余亚军,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魏其忠。

被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平安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周丕琴。

被告蔡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高伦诉被告魏其忠、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高伦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高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依法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徐高伦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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