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应依法减半收取2100.00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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