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培与程跃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永培。
被告程跃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培诉被告程跃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培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永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永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丁永培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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