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代某某。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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