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祥琴与张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苏祥琴。

被告张建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祥琴与被告张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祥琴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祥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祥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祥琴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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