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与卢锡刚、王美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王维。

委托代理人李昌美,系原告之母。

被告卢锡刚。

被告王美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诉被告王美书、卢锡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于2015年6月1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维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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