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正江与王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钱正江。
原告李义。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诗贵。
被告王川。
被告杨胜韦。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江、李义与被告王川、杨胜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正江、李义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正江、李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正江、李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13.00元,由原告钱正江、李义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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