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洪俊与吴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韩洪俊。
被告吴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俊诉被告吴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韩洪俊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吴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俊诉被告吴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韩洪俊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