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超与夏成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2
原告周启超。

原告夏成亚。

被告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超、夏成亚与被告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超、夏成亚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超、夏成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启超、夏成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周启超、夏成亚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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