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江与湄潭县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美江。
被告湄潭县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西南茶城。
法定代表人赵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江诉被告湄潭县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江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美江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