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琴与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连琴。
被告谷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琴诉被告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琴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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