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琴与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3
原告李连琴。

被告谷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琴诉被告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琴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