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成与唐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3
原告刘爱成。

被告唐松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成诉被告唐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爱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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