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权与祁洪波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山权。
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洪波。
被告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长征镇凉水村内。
法定代表人谭善伟,董事长。
被告祁德忠。
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权诉被告祁洪波、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祁德忠、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权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山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山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依法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王山权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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