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权与祁洪波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3
原告王山权。

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洪波。

被告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长征镇凉水村内。

法定代表人谭善伟,董事长。

被告祁德忠。

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权诉被告祁洪波、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祁德忠、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权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山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山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依法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王山权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