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除权判决(湖南美锦公司)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湖南美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长沙县暮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红葵。
申请人湖南美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7日,付款行中国银行贵阳市青云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7日,收款人为湖南美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美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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