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除权判决(南充市商行)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3:13
申请人:宜都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桔城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桥。

申请人宜都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出票人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付款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贵阳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3日,收款人为贵州丽鑫欢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都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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