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除权判决(贵阳农商行)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3:13
申请人:织金县凹河煤矿,地址在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马场乡。

投资人:郭正帮。

申请人织金县凹河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智坤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4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4日,收款人为贵州惠水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织金县凹河煤矿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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