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除权判决(市农商行)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3:13
申请人:成都葆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董家坝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焱。

申请人成都葆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24458元,出票人为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25日,收款人为贵州海顺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葆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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