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强与李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4
原告李天强。

被告李秋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强诉被告李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天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天强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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