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强与李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天强。
被告李秋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强诉被告李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天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天强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俊
")被告李秋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强诉被告李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天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天强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