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
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明顺,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黄某某自愿于2015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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