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与张维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4
原告陈群。

被告张维强。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与被告张维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群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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