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军与刘海翻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书军。
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经营场所:湄潭县湄江镇太阳城A3栋第三层。
经营者刘海翻。
被告刘海翻。
被告何波。
被告陈亨。
被告徐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军诉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刘海翻、何波、陈亨、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书军于2015年7月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黄书军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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