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伦与何伦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4
原告肖文伦。

被告何伦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伦诉被告何伦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 原告肖文伦自愿于2015年6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文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肖文伦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成继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