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兰州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4
原告陆兰州。

被告王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州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兰州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宽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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