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7除权判决(贵阳农商行)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林州市顺源农业机械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河南林州市城郊天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丙江。
申请人林州市顺源农业机械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智仕达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贵州聚源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州市顺源农业机械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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