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云霞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云霞。
被告黄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霞与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云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云霞负担。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人民陪审员 柯 勇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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