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伍某某。
被告安某。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夫妻已经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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