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5
原告伍某某。

被告安某。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夫妻已经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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