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宗才与陈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冷宗才。
被告陈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宗才与被告陈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宗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宗才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劳动报酬,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宗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冷宗才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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