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谭光友。
委托代理人梁顺忠。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宽军
人民陪审员 胡少兴
人民陪审员 邓 衡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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