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5
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谭光友。

委托代理人梁顺忠。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宽军

人民陪审员  胡少兴

人民陪审员  邓 衡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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