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5
原告宋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2日以考虑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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