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雷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雷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福鸿
")